山东政府公众号开发(山东省政府公共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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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年山东平度大泽山政府开采秩序治理整顿实施办法?
nbsp; 一、为加强本镇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有效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附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三、以营利为目的开采砂(沙、风化砂)、粘土、石材,由平度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须到镇矿办办理开采手续,缴纳资源补偿费。
四、不准占用、破坏耕地从事采矿活动。
五、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
七、禁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八、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本规定,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耕地开垦费:8000/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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